法律分析:刑偵和經偵是公安機關內部的辦案分工。刑偵壹般處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縱火、斷水、爆炸等。走私槍支彈藥、核材料、文物、貴金屬、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等走私犯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故意傷害、過失致人重傷、強奸、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等侵犯民主權利的案件。經濟偵查主要針對與經濟有關的案件:如破壞市場秩序的犯罪,包括合同詐騙、串通投標、非法經營、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包括虛開增值稅發票、偷稅漏稅、金融詐騙,包括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信用證詐騙,以及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包括偽造貨幣、持有和使用假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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