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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幾周歲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用人單位招用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招用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對介紹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就業的單位或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壹人罰款5000元的標準進行處罰;職業介紹機構為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處於生長發育期,身體機能和心智尚未成熟。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頒布和修訂的各種法律明確禁止招收童工。但是,並不是所有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行為都屬於使用童工。經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文藝單位可以招收未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和運動員,並應當保障被招收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實踐中常見的兒童演員不屬於使用童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十八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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