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後,須簽訂學校出具的就業協議書。該協議是轉發畢業生檔案與戶籍關系、辦理登記落戶手續的依據。學校根據畢業生簽訂的就業協議,發送畢業生檔案、戶籍等關系。
就業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勞動人事關系正式確立之前,通過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性、可靠性和接收畢業生的重要證據,也是高校管理畢業生就業、編制就業計劃和為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的重要依據。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協議自動終止。就業協議壹般由教育部或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編制。
法律依據:
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壹般用人單位每年6月5438+065438+10月至次年2月向主管部門和有關高校報送下壹年度畢業生需求計劃,6月5438+065438+10月至次年5月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