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單身證明又稱“未婚證明”,法律全稱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證明當事人到壹定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的書面證明,壹般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單身證明)所需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壹方的婚姻狀況應為未婚、離異或喪偶。未婚者需要: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離婚的人需要帶:戶口簿、身份證、離婚證(如果是壹審判決,必須出具原審法院生效的證明)。喪偶者需攜帶:戶口簿、身份證、註明死亡時間的喪偶證明(喪偶證明可由當地派出所或社區出具)。同時需要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兩張(根據各地版面要求確定)。如果他們不能親自參加活動,他們需要自己處理。委托他人辦理的,應當提交當事人簽名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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