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擴展數據
關聯人與關聯企業之間“關聯”行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關聯關系的糾紛時,壹般認為關聯人與關聯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取得的違法所得。”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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