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權利。當事人參加駕校組織的駕駛培訓前,當事人與駕校交費或簽訂合同,雙方已形成買賣法律關系。在當事人沒有做出與駕校簽訂的合同不符的事情的情況下,駕校教練讓學員退學,屬於違約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駕校教練無正當理由讓委托人退學,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害方可要求違約方賠償經濟損失。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壹方違約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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