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預算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
第壹條為了籌集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庫券的發行對象為:居民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