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從事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國家規定可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貸款人開展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控機制,實行貸款全過程管理,充分了解客戶和項目信息,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管理體系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建立崗位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貸款人應將固定資產貸款納入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屬集團客戶的統壹授信額度管理,並按地區、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固定資產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