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在執行過程中的執行,司法實踐中,執行裁定適用於執行的全過程。
3.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時,對於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案件,會根據生效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文書等法律文書制作《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執行文書。
4.在實踐中,不能將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有關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民事裁定書或仲裁調解書、裁決書與執行裁定相混淆,尤其不能將執行階段的各種廣義的民事裁定與特殊的執行裁定相混淆。
擴展數據:
裁定和判決有四個區別:
1,判決解決了案件的實體問題;裁決是為了解決訴訟中的程序性問題。
2.裁決發生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壹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審判結束時做出判決。
3.裁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判決只能以書面形式做出。
4.除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決定外,其他所有決定均不得上訴;壹審判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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