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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

律師和委托人是委托代理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依法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6.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7.回答法律咨詢,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

總結壹下,委托人和律師打交道,是合作關系,對方的利益就是自己的利益。雙方同在壹條船上,這條船上的人必須有壹定的了解和溝通,才能把船駛向目的地。只有當事人的利益訴求和律師的溝通理解達到* * *理解,才有助於順利解決矛盾。

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第三十二條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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