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簽勞動合同的後果
《勞動合同法》雖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從從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來看,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面臨以下法律後果:
(1)雙倍工資的處罰
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雇主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但他們也面臨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達成了口頭協議,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未能滿足勞動者的某些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要求支付兩倍的工資,所以企業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和風險,還是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確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裏需要註意的壹個概念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人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混為壹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