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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承銷業務的風險來源

證券承銷業務的風險來源如下:

1,市場行情,交易市場不景氣,證券推廣任務更難完成,投行不得不被迫持有部分股份;

2.證券的潛力,尤其是股票。如果潛力優秀,投行可以有效規避風險。即使賣不出去,當所持股票在二級市場升值時,也可以順利賣出,獲得利差收入。

3.發行方式的設計,如公開發行或私募、定價函或競爭性發行、網上發行或網下發行也影響承銷風險;

4、承銷團,組建大型承銷團通常可以抵消壹些風險因素;

5.其他風險,如承銷商承辦業務發生的費用。

承銷業務可分為兩種方式:代銷或包銷。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銷售證券,並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返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按照約定購買發行人的全部證券,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自行購買賣出後剩余的全部證券的承銷方式。

法律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條。

承銷機構、受托管理人、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照規定和協議履行義務。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全面配合承銷機構、受托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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