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
2.當事人證明可以按正常程序辦理辭職手續的;
3.證明委托人是自由人,委托人可以申請失業救濟金或申請新的職位;
4.當事人可以憑此轉移的人事關系、社保和公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雙方義務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不出具離職證明怎麽辦?
1,辭職壹個多月後辭職,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無論原工作是否完成,勞動者與原公司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
2.公司拒絕出具離職證明,拒絕退還妳的勞動手冊,沒有法律依據。如果仍然堅持己見,拒不配合,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