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處置方式主要有:無償調撥(轉讓)、對外捐贈、出售、轉讓、置換、報廢掛失、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資產處置收入主要包括:出售和轉讓收入、報廢和掛失收入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置換、掛失、報廢、捐贈和貨幣資產損失核銷。
國有資產處置的原則:
1、產業政策、國有資產合理配置原則;
2.堅持促進技術進步和生產力發展的原則;
3.堅持按質計價、有償轉讓的原則;
4.堅持統壹政策、分級實施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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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