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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密碼工作規定內容

法律解析: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私自買賣、轉讓或者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未采取保密措施,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或者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未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攜帶或者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三條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預防、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原則,既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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