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二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根據壹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允許占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法定程序確定的對基本農田進行特殊保護的特定保護區域。
第三條基本農田保護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壹項內容,並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控告侵占、破壞基本農田和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六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