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如下:
股東可以同時也可以不同時在公司擔任管理職務,法律沒有強制要求。本案中,其他股東以王先生辭去管理職務為由強行轉讓王先生股權的行為是違法的,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應認定無效。
如果取得王先生股權的人是惡意的(即明知王先生本人沒有同意),王粲先生請求法院判決公司章程修正案無效,股權返還,同時可以要求返還這幾年股權分配的收益。
如果當初取得王先生股權的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王先生本人不同意),且公司已經出具了出資證明並變更了工商登記,那麽根據動產善意取得原則,先生不能收回股權,只能要求當時對公司章程作出無效修改的股東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