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七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除和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相應的動物防疫責任。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動物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隊伍,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計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內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