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夠使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擴展數據:
土地使用政策:
憲法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都是集體所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百度百科-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