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原國家司法考試),依法取得的證書。根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04年1月16日第2004號令頒布)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司法部140),新任命的法官、檢察官首次申請執業為律師、公證員、法律仲裁員。
以及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和法律顧問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證書授予
(壹)符合《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條件的,由司法部作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二)不符合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條件的,作出不予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審核的,經司法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由司法部公告統壹通知申請人。
在報名資格條件放寬的地方報考地方政策放寬的丙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且報名時成績合格的人員,須在註冊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