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也叫不變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項權利的持續時間。其法律意義在於促使權利人盡快行使權利。如果預定期間更懶於行使這壹權利,這壹權利將被消滅。主要適用於形成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擔保權益消滅:
(壹)主債權消滅。
(2)擔保權益的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
(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二、預定期有什麽特點?
1,預定期壹般是同期。不因任何原因而暫停、中斷或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性民事權利,如追認權、撤銷權和撤銷權。
3.預定期間基於債權人未行使實體民事權利,規定債權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
4.預定期間從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時開始計算。
所謂預定期間,是指法定權利的固定期間,在該期間內權利人不行使權利,權利消滅的法律效力發生在該期間之後。預定期限是壹個固定的期限,不存在暫停、中斷或延長的問題。因此,權利人要保護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預定的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將在該期間過後消滅。
綜上所述,預定期間適用於形成權,如解除權和撤銷權。根據規定,預定期間不能被任何事情打斷,這意味著預定期間的暫停通常是不允許的。同時註意,預定期間分為法定預定期間和約定預定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