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院系統中,基層法院普通法官的最高級別是三級法官。
我國法官分為五個等級,即壹級法官、二級法官、壹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其中,壹級、二級法官為高級法官,壹級、二級法官為中級法官,三級法官為基層法官。
在基層法院,普通法官通常指法官和助理法官。法官是具有司法資格的法官,可以獨立審理案件,作出判決。助理法官是在法官領導下協助法官工作的人。
綜上所述,基層法院普通法官最高級別為三級法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第三條規定:“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