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精神正常,具有正常的思維意識或者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立遺囑人的遺囑是真實的。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對立遺囑人的脅迫或者欺騙,立遺囑人在脅迫或者欺騙下所立的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符合《民法典》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
4.立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夫妻* * *或者家庭* * *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個人財產中自己的份額,處分遺囑中超出個人份額的內容,無效;
5.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不能委托他人辦理。遺囑人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的,可以要求公證處派公證員到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公證。
遺囑公證所需材料:
1、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
2.處分的財產為夫妻所有的,提交結婚證;
3、遺囑內容涉及不動產、動產、知識產權、存款、股權或其他財產所有權的證明或憑證;
4.遺囑人已擬就自擬遺囑的,應當壹並提供。遺囑中指定被執行人的,應當提交被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