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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的婚姻規則

法律解析:根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登記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兩類中國公民不得同外國人結婚:第壹類是擔任特定公職的部分人員,其範圍為: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力量中服役,具有軍人身份的幹部、士兵。但是,壹些曾經掌握著軍隊核心機密和重大機密的復員退伍軍人,在他們所知道和熟悉的機密失密之前,是不能和外國人結婚的。外交官。指直接從事外交工作的人員,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外交官。公安人員。指各級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幹警。保密人員和掌握重要秘密的人員。是指在國家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和企業中從事保密工作,掌握黨和國家重大秘密和科學技術前沿秘密的人員。法律禁止擔任特定公職的人與外國人結婚,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這也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行做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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