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是否構成查封數額過大,實際上就是將查封財產的價值與債權數額進行比較。所謂債權數額,壹般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訴訟保全階段的比較基準是財產保全裁定確定的數額,執行階段的比較基準是執行標的的數額。所以債權數額是比較明確的,真正的難點在於查封財產價值的確定。發現超過標的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過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財產不可分割,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價款足以清償債權數額和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費用為限,不得超標準查封、扣押、凍結。簡而言之,超標查封是指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明顯超過債權數額,這是很多條文所禁止的。過度扣押可能發生在訴訟保全或執行階段。在訴訟保全階段,相關案件的類型包括執行異議、因申請財產保全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等。,而在執行階段,主要出現在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中。以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賠償壹案為例,涉案保全行為是否存在過度扣押,會影響申請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否存在過度查封,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可能對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對於申請人來說,如果存在過度扣押,可能會導致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