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程序原則起源於古代英國的《自由大憲章》,是西方古代國家“法治”觀念和自然法理論的產物。英國國王2008+0215年簽署的《自由大憲章》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做了初步規定。《大憲章》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自由公民,未經同輩依法判刑,
在行政法領域,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求程序中立、程序參與和程序公開,這對於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確保行政實體公正的實現,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落實民主精神也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在布萊克的法律詞典中,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中心意思是:“任何壹方的權益受到判決的影響,都有被告知和陳述意見並獲得聽證的權利。”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源於英國法中的“自然正義”,大於繼承自美國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到20世紀,它包括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