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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工會在民法通則中有什麽?

法理分析:基層工會組織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應當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它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也就是說,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根據我國的規定,我國的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法人必須滿足四個條件:

(1)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願參加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

第三條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第四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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