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根據審訊方式,把審訊結果分為三個等級。第壹級是“尚”,可以根據口供查證案件事實;第二關是“夏”,在審訊中使用刑具澄清案情;最後壹關是“敗”。庭審中不僅使用了懲罰手段,還使用了恐嚇手段來核實案情。
秦朝壹直使用智能審訊的方法,不提倡刑訊逼供。《封閉診斷》中的“治獄”壹條明確指出,在審判過程中,凡能根據其口供線索追查的,不得使用酷刑獲取罪犯的罪證和刑罰的真相,這是優越的,凡使用酷刑逼供的,這是低劣的。
擴展數據
秦代審訊人員對嫌疑人的調查方式有兩種:現場調查和書信調查。先由縣長派壹名專門的官員帶領壹支具有專門檢測技術的隊伍去現場檢查。判斷死者是否有疾病時,需要法醫跟隨。
到達現場後,偵查人員要逐壹查看死者情況,尤其要註意現場情況、周圍環境和知情人的供述。遇到重大疑難問題,要拿出樣品實地考察。判決後,秦朝還允許被告人上訴和申訴復查。制造冤假錯案的官員需要受到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