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原始資金必須是收到的錢。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按照募集的地域範圍,公募基金會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壹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法律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和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
(壹)全國公募基金會。
(二)以非大陸居民為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人民幣的,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非公募基金;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大陸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不屬於前款規定情形的內地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
第十壹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核準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註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基金會設立登記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業務範圍、原始基金數額、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