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鎮政府的印章是不需要的。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第十條的,不需要提交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者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二)農村特困戶救助卡;
(三)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四)人民法院給予申請人司法救助的決定;
(五)政府或者社會福利機構中的慈善組織提供的證明材料;
(六)殘疾證明和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證明;
(七)靠政府或單位支付養老金生活的證明;
(八)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助的證明材料;
(九)法律、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能夠證明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其他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