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以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從事基金財產投資活動。
2.利用基金的財產或者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投資者以外的其他人謀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3.侵占和挪用基金財產。
4.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基金財產。
5.泄露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6.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8.從事內幕交易、價格操縱等不正當交易活動。
9.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回復時間:2021-12-28。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