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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請求《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主要是第24條,全文比較好。非常感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發施[2005]6號

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解釋。現就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幾個問題解釋如下:1 .受理和訴訟主體第壹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糾紛,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壹)承包合同糾紛;(二)侵犯承包經營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分配土地補償金額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條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被訴人民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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