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侵權責任的角度來看,雖然特許經營的總部和加盟商是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體,但對於消費者來說,整個特許經營體系往往被視為單壹的企業經營者,總部與其加盟商構成同壹企業。根據國外,在處理消費者在特許店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消費者因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而受到損害的類似案件時,法院衡量的是總部對特許店的控制程度,認為如果總部行使控制權,特許店可以判定為總部的員工。
違法侵權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協商:當事人同意互相讓步,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賠償當事人相應的損失。
2.人民調解: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
3.民商事仲裁:雙方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的,可以到設區的市以上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4.訴訟:訴訟是指被害人或其他案件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途徑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39條規定,
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