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時,仲裁程序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只受理雙方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爭議案件,即“仲裁前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也是在堅持這壹勞動爭議處理機制的基礎上對勞動爭議仲裁問題的進壹步調整和完善。作為勞動爭議仲裁機制中重要的仲裁制度之壹的時效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通過之前在立法上存在諸多缺陷,這些缺陷的存在極大地制約了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而對勞動者的保護是勞動法律法規與生俱來的使命, 勞動法律法規在保護用人單位基本價值觀的同時,註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隨後出臺的法案中,這部分問題確實得到了很好的解決,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處,不能實現勞動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也不能從根本上對其進行完善,使得我國現行勞動爭議仲裁的相關法律規定仍然不能讓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護。為此分析我國現行勞動爭議仲裁法律法規在時效上的不足之處,並針對其合理性,提出可能的完善建議,將分為三章進行闡述,擬從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2008年5月1日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入手,提出相關法律法規的缺陷,並進壹步分析,尋找解決和完善的途徑和方法。以期提出這些建議,推動新頒布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進壹步完善,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可以嗎?
上一篇:這幾部愛情公寓電影妳最喜歡哪壹部?下一篇:剪動漫視頻侵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