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誰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2.《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本行業、本地區的當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可見,任何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合同,壹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壹條
壹方面,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
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上級工會應當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本行業、本地區的當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