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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林地管理辦法

《集體林地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頒布的,旨在加強對集體林地的管理、保護和利用。該辦法規定了集體林地的分類、管理制度、承包經營和保護措施。

《集體林地管理辦法》是2003年5月6日國務院頒布的中央法規,共六章32條。該辦法明確了集體林地管護以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為輔的原則。具體來說,這個方法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集體林地分類管理制度:根據不同情況,集體林地分為林地、山地、荒山、濕地、特種用途五類。並規定了相應的管理制度。2.集體林地承包經營:規定了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的程序和條件,提出了對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3.集體林地保護措施:規定集體林地為生態保護、防沙治沙、防火應采取哪些措施。4.集體林地的設立和規劃:規定按照國家和地方林業規劃,對集體林地進行科學規劃和合理利用。5.集體林地的監督管理:規定集體林地的監督管理由相關部門負責,違反管理辦法的行為予以處罰。

集體林地歸誰所有?集體林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集體土地資源,但不得買賣、抵押、轉讓或出租。

集體林地作為我國重要的生態資源,其保護和利用需要遵循科學的原則和管理制度。《集體林地管理辦法》的頒布,規範了集體林地的管理、保護和利用,促進了我國林業的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林地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期限壹般不超過30年。合同期滿後,如需繼續承包經營,應簽訂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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