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企業的清算,適用破產法和國有企業改制的有關規定。
2.集體所有制企業(不同於農村農民集體組織的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權利和義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法律特征是:
1.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屬於集體,屬於全體勞動者或者投資者所有。
2.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實行* * *同勞同得,按勞分配。
3.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民主管理。
集體所有制企業(簡稱集體企業)是指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 * *勞動,以按勞分配為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集體企業按主體可分為城鎮集體企業和農村集體企業。設立城鎮集體企業,必須經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批準;農村集體企業須經鄉鎮政府同意,並報鄉鎮企業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