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保險代理人監管條例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或者保險公司代理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取得相應的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四條保險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誠信、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履行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職責。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