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兩者概念不同:建築工程是指通過各種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而形成的工程實體。
3.實際工程中有不同的建築實例:與房屋建築不相適應的橋梁、水利工程、鐵路、港口工程、地下隧道等不屬於建築工程範疇。
建設項目僅指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如住宅、商場、劇院、工廠和車間等。建設項目包括所有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包括工業與民用建築、水利、交通、礦山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可以根據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完成的施工業績劃分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備從事相關建設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設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