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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的職能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與政府、朝廷並稱壹府兩院。兩者都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檢察院通過履行偵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支持公訴等法律監督職能,確保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具體職權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1.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查處。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監督偵查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司法活動是否合法。

5、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進行犯罪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6.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抗訴。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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