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查處。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監督偵查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司法活動是否合法。
5、對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進行犯罪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6.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抗訴。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發現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