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提供的設備必須完全滿足本協議的要求。供應商應執行本技術協議中列出的標準。如有不壹致,以較高標準為準。供方提供的技術協議如有不壹致之處,應由需方本著有利於設備安裝運行和工程質量的原則確定。在合同簽署後65,438+0周內,根據本協議的要求,賣方應向買方提交合同設備的設計、制造、檢驗/測試、裝配、安裝、調試、試運行、驗收、測試、運行和維護的標準清單,以供買方確認。本設備技術協議未盡事宜,由供需雙方在技術聯絡會上協商確定。供應商保證所提供的產品符合安全、健康和環保標準的要求。供貨商應對成套設備(包括輔助系統和設備)承擔全部技術和質量責任,包括分包(或采購)的設備和備件。買方有權參與分包和外購設備的采購和技術談判,供應商和買方進行談判,最終由買方確定分包商,但供應商負責技術上的集中協調。合同簽訂後,買方有權提出因規格、標準和程序的變更而產生的壹些補充要求,供方應在設備投產前對其設計進行修改。具體項目由買賣雙方商定。本設備技術協議作為訂貨合同的技術附件,經供需雙方確認後,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