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
1、中國* * *產黨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各級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的從事公共事務管理的組織;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4、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體育等單位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這六個對象涵蓋了我國行使公權力的各類公職人員,既符合我國的政治制度和文化特點,又體現了監察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實現了對所有依法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全覆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他們依照本法監督壹切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第四條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