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規定我國《工會法》規定“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設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設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推選壹名組織員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在職工較多的城鎮,可以建立基層工會聯合會。“職工2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基層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經上壹級工會批準”。“基層工會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有條件的基層單位都要依法建立工會,並根據實際女職工人數設立女職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