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並沒有規定只有少數證人證言才能定案,定案與證人證言數量沒有直接關系。《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壹切案件的量刑,應當重在證據,重在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