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妨礙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正常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商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
違反上述規定,損壞或者妨礙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全省城市固體廢物管理,改善生活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市、縣城市建成區生活垃圾的設施規劃建設、源頭減量、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理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市場運作、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的原則,建立健全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過程分類管理體系,促進城市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