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條款如下:
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文件,以及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並審查下列事項:
(壹)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壹款、第二十條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壹條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根據專利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壹)申請有專利法第五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不能獲得專利權的;
(二)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壹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壹條第壹款或者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
(三)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或者分案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