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類債權不可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①基於個人信托關系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產生的債權。(二)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合同債權人向特定的人教授外語的權利。(3)作為債權。比如競業禁止協議。(4)債權屬於從屬權利。例如,不得單獨轉讓債權。但如果從權利可以獨立於主權利而存在,則可以轉讓。比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從主債權中分離出來,單獨轉讓。(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具體約定禁止與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本協議與其他條款壹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此類債權不可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的債權。《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什麽樣的債權是禁止轉讓的,所以依法不能轉讓的債權參照了《民法典》以外的法律中關於禁止轉讓債權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八條* *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 * *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