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量標準的使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經國家鑒定合格;
2.具備正常工作所需的環境條件;
3.有合格的保管、維護和使用人員;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監督執行計量法律、法規:
1.貫徹國家計量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推廣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2.制定和協調計量發展規劃,建立計量標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組織量值傳遞;
3.監督制造、修理、銷售和使用計量器具;
4.開展計量認證,組織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
5.監督檢查計量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和符號,按照國務院關於全國統壹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有計劃地發展計量事業,用現代計量技術裝備各級計量檢定機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科學實驗、國內外貿易和人民健康安全提供計量保障,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