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為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根據《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幹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88]2號)的有關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產假15-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的,給予42天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的,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規定不壹,參照所在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