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犯罪行為,或者致人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犯罪行為,或者貪汙賄賂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受到刑事處罰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3.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4.主體受聘後影響依法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審辦法》第九條考察對象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
(壹)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或者致人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犯罪,或者貪汙賄賂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三)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四)考察對象受聘後可能影響依法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